- 凡租賃遊艇,須先付租金的50% 為訂金,餘款須於開船前15天付清,或雙方協議下的付款方法。預約一經付款作實,不得取消。
- 登船人數不得超過交易時議定之人數。
- 所有船隻之行駛時間最多為4小時 (租用8小時計)。
- 租賃人如有音響器材,必須預先通知本公司,否則船長有權拒絕登船。
- 安全起見,所有船隻均不准跳舞、不准燒烤,上層不准跳水,夜間不准游泳,不准攜帶違禁物品登船。
- 所有船隻均已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於船上如有失竊,本公司恕不負責,但可代為安排報警處理。於出租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意外,如因本公司或其代理或其任何職員之疏忽引致受損,租賃人可依據保險條款作出應有之責任申請賠償。
-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落船,如須特別安排,必須提前向船主提出。
- 乘客如在船上吸食違禁毒品及違例者,船家有權立刻終止當日活動,另本公司將不作任何賠償。
- 所有船隻均不可攜犬登船,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 有關處理天氣及風球問題協議如下:
- 如出航前懸掛一號風球或紅色暴雨警告、或出航前兩小時如由較高風球改為一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改為紅色暴雨警告,船將會繼續開航,租賃人應與船主保持密切聯絡。租賃人如要求延期,不論租賃於平日或假日只可改為同年度之平日使用。
- 若於出航日早上七時或開航前仍懸掛三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當日行程,請與船主保持聯絡,另行商議。如要求退款,本公司將退回船租(全數)之50%。
- 於租用時間內,旅途中轉掛三號風球,依海事條例及安全起見,船主有權提早回航,餘下時間將不作補償。
- 若因三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關係改期,如租用於假日者,船期只可改於本年內之平日或同年十月份或以後相同之週末或假日,一切延期事項,必須於一週內與船主確定,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如要求退款,本公司將退回船租(全數)之50%。
- 在交易日期前一個月,租賃人須付餘下所有費用。如果租賃人在出發10日前取消交易,本公司將會收取船租(全數)之50%,否則租賃人要負責全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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